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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安全技术防范监控室管理规定
2016-07-01 16:45   审核人:

为了维护校园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技术防范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咸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咸阳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保密规定,熟练操作监控室的各项设施,掌握其性能,做到操作指令正确无误;严禁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对工作中涉及的各种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扩散。

二、监控室管理人员在当班时间必须根据不同时间、地段的治安状况和临时布置的工作任务对视频监视屏进行观察,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巡逻人员前往出警,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三、定期检查、检测各类设备的工作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同时作好记录并上报,确保设备运转良好;未经专业人员同意,不准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程序;

四、按照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对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资料要严格管理,除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调取相关视频图像资料在查实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如实提供外,其他单位(含保卫处内部)查询、调取、使用数据资料的,必须经保卫处领导或治安科领导批准方能进行。对查询、使用、调取数据资料的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各种数据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删除。

五、未经领导同意非监控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六.院内其他专业监控室(学生公寓、考务)由本部门负责监控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其他管理与本规定相同。

七、保持监控室内整洁,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八、监控室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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